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傣族的近代社会形态
[ 录入者:bnlyw.com | 时间:2007-07-03 11:57:49 | 作者: | 来源:采集所得 | 浏览:1489次 ] TOP 内容有误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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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傣 族

  傣族,分布在西双版纳纳各地的主要坝子和河谷地带,占全自治州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

  傣族自称“dǎi”(音“歹”),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他称较多,也较为复杂。诸如汉代称为“滇”、“掸”,唐代称为“金齿”、“银齿”、“黑齿”、“白衣”,宁代沿称“金齿”、“白衣”,元、明时代写作“白夷”( “白夷”又误作“樊夷”),清代以来则多称为“摆夷”。景傣《云南图经志书》卷三他郎甸长官司中有这样一段记载:“百夷之种不一,而居本甸者曰歹摩”。据有关史料记述,云南境内有“傣泐”、“傣那”、“傣绷”、“傣雅”等自称。《后汉书》中的“掸”或“擅”,与“傣”音相近。《蛮书》中的“棠魔”与“歹摩”同音,亦即“傣勐”。马龙他郎甸的傣族称“歹摩”,近代西双版纳最早建寨的傣族亦自称“傣勐”( 意为“土”),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按照傣族人民的意愿,正式定名为“傣族”。

  傣族语言属汉藏语系壮做主族语支。西双版纳的傣族方言为“傣泐语”( 傣族语言主要有三种方言,即西双版纳的“傣泐语”,德宏的“傣那语”,孟连边疆的“傣绷语”)。傣族有本民族的文字。<BR>傣族一般在平坝傍水而居或在河谷依山傍晚水而居,河平坝在海拔500—1000米之间,地势较低,气候炎热,土地肥沃,灌溉便利,适宜种水稻、热带植物和多种经济作物,较为富庶。傣族的生产水平高于当地的其他民族。

  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概况》等资料介绍,公元前傣族的先民,基本上仍处于氏族公社,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相递交错的原始社会。也就是傣族人民通常所说的“冒米坦”( 意为没有剥削)的“三无”时期。公元一世纪以后,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逐渐质变为小妈隶主的土地所有制。这时,傣族社会开始出现了“召”,即小奴隶主。它樗着西双版纳的傣族已经开始跨入奴隶社会。

  据考察,西双版纳的傣族自进入奴隶社会之后,一直持续到十二世纪中期,傣族首领帕雅真在景洪建立“景陇金殿国”,这时,虽然出现了领主世袭分封制的萌芽,但仍然保留着奴隶制的许多因素。因此,傣族社会的奴隶制与封建的分期较难于确定。一般认为,十二世纪以前,基本上属于奴隶制,但也孕育着封建制的因素。到了十二世纪末、十三世纪初,傣族社会已经开始进入封建领主制,但又残存着一些奴隶制的痕迹。其理由是:召片领开始全部由他掌管的所谓“皇土”中划分一部分土地给他的波朗;就是傣族群众中常说的“波朗田”。从这以后土地的占有制,便从召片领一人占有变成了召片领和他的众波朗所共同占有。这种裂土分封和征派劳役赋税的办法,已经成为统治者的主要政治统治方式和主要经济剥削手段。

  就整个云南各傣族聚居区来看,虽然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表现于土地形态、剥削方式、阶级结构及政权组织等各个方面),各有特点。但都展现出傣族社会由封建领主经济向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趋势。依其发展的状况,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西双版纳为代表的领主经济保存比较完整的地区;二是德宏、孟连、耿马等地为代表的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过度的地区;三是以景谷、新平、元江等到内地县为代表的地主经济确立的地区(见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编:《云南省少数民族社会历史概述专辑》“傣族”)

>  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经济保存完整,延续时间长,有着显明的特点。

  其一,“召片领”是世袭的最高领主和最高统治者。“召片领”意译为“广大土地之主”。自元代到解放前夕,由各封建中央皇朝册封 “车里宣慰使”的“召片领”,世代成为西双版纳的最高领主和最高统治者。那时候,一切土地,无论农田、山林或江河,皆属“召片领”所有。农民猎获到的野兽,必须把野兽倒毙时按触地面的一半兽身献给领主,捕到鱼要南最大的一条。凡耕种领主地土的农奴,必须履行“吃田出负担”的规定,不耕种领主土地的成年人,也要“买水吃,买路走,买地住家”,按规定出一部分负担。甚至死了人要埋葬也必须向领主“买土盖脸”等。这种大土地所有制构成了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的全部社会基础。这一制度,从元代开始,一直延续到解放前夕,共四十五代,765年。最末一代是第四十五世召片领刀世勋。刀世勋1947年继位时,年仅二十二见,在位一年零四个月。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刀世勋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感召下,参加了工作,成了人民的干部。现在是云南省民族研究所的副研究员。“召片领”下属所有各版纳的“召勐”隔壁是世袭的。“召勐”,意译为“一片地方之主”。西双版纳“召片领”下辖三十多个“勐”(意译为“一片地方”或一个“坝子”)。每“勐”的有两个三千户,一万多人。除景洪勐罕两“勐”由“召片领”直接管辖外,蓁各勐的实权,均由“召勐”控制。据调查,版纳勐海的召勐一直世袭到解放前夕,最末一代的召勐是刀述仁,继位时年仅七岁,因而由“总管”刀承忠摄政。其他版纳的召勐,多数一直世袭到解放前夕,少数由于上层统治阶级的互相争夺,因而打破了世袭制,改为由召片领分封、委任。

  其二,宣慰使司署是西双版纳最高的政治机构,同时,从上到下有垂直而严密的行政组织。为了统治机构,主要分四大的部门:“召景哈”主持议事庭;“怀朗曼凹”总揽行政、财政税收;“怀朗庄往”掌管粮米杂务;“怀朗曼轰”掌管司法户籍。议事庭是召片领的议事机构和权力机关,由以上四大部门的首领以及各勐的波朗组成。同时,召片领之下的各勐也相应设勐议事会,称为“勒贯”决议,再报召勐核准施行。勐以下分若干“陇”,由大头人“叭 ”统辖。“陇”以下再分为若干“火西”,由“叭火西”或“召火西”统领,并且设有“火西议事长”,由“叭火西”主持,各村社头人参加。每个“火西”包括十多个农村公社,每个村社就是一个寨子(傣语“曼”),这是封建领主制社会组织的基本的单位和领主专制政权的基层组织。其日常事务由被册封的“帕雅”、“鱼乍 ”“先”的头人管理。这就是西双版纳在民主改革前的从上到下垂直而严密的行政组织。

  其三,封建等级森严。为了维护“召片领”封建专制政权,与封建领主大土地所有制相适应的,不仅有一套封建领主政权机构,还有一套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在召片领的皇亲国戚贵族阶层中,有贵族阶层的等级;在各村寨的头人中,有各村寨头人的等级。各种等级的划分是:领主贵族内部的等级,一是以血缘划分,召片领的直系亲属称为“召”或“孟”,意思是最高无上的主人。二是以在封建领主统治机构内的官职和取得的俸禄划分,即所谓田官等级。这种田官等级一共分为五等。

  第一等—“纳怀朗”。即得一百挑以上谷种俸禄的田官。只有四个,就是四大卡真。

  第二等—“纳少龙”。即得到多于二十挑谷以上谷种俸禄以上的田官。一般给予八大卡真以及相当于八大卡真一级的贵族。

  第三等—“纳少囡”。即得到少于二十挑谷种俸禄的田官。

  第四等—“纳西”。即到十挑谷种俸禄的田官。

  第五等—“纳西囡”或“纳哈”。即得到少于十挑谷种俸禄的田官。

  村寨头人的等级,一般分为“帕雅”、“ 鱼乍 ”、“先”三级。

  另外,还没有“波曼”( 寨父)、“咪曼”(寨母)、“陶沙”( 老人)、“波板”( 传递消息的通讯员)等称呼。这种称呼是古代社会原始民主遗留下来的残余称呼。他们只担负带头修沟挡坝,兴修水利、处理民间一般纠纷,以及处理村寨的一般公益事宜。没有特权,不算官称,也不称头人。

  普通农奴百姓( 即农奴内部),划分为三个等级;

  第一等—“滚很召”。意思是“主人家里的什么人”,约占总农户的39%。这是个因各种社会原因丧失了土地和人身自由而沦落为隶属于领主的农奴集体。他们处理封建等级阶梯的最低层,社会地位也最低。历史上的“滚很召”由于脱离村社共同体,因而一般缺乏土地,被召片领和召勐安插在领主土地上,使用“宣慰田”、“召勐田”和“波朗田”,被迫向领主承担各项专业劳役和交纳一定的实物地租。“滚很召”内又细分为“领囡”、“胃宰”、“滚乃”、“洪海”四个部分。“洪海”为最低贱。

  第二等—“傣勐”。意思是“土著”或“最早建寨的人”。约占总农户的55%。这部分人原为农村公社的自由农民,后因傣族社会逐步“封建化”而沦为农奴。他们的土地所有权虽然被领主窃据,但领主并未触动原有的土地使用制度,仍将土地分作“份地”交给傣勐各户耕种。而傣勐则从自由的集体的土地占有者变为承担劳役或缴纳代役租的依附农奴。召片领和召勐所占有的“宣慰田”、“召勐田”,大部分征派傣勐服役代耕,收获物全部归领主所有。

  第三等——“召庄”。意思是贵族的远亲或“官家的亲属”。约占总农户的5.7%,他们是贵族支裔,虽然已沦落成了百姓,但仍得到一定的封建特权的照顾,社会地位比“滚很召”和“傣勐”都要高,相当于自由民。他们参加农业生产,耕作自己的“私田”,独立于“火西”负钽系统之外,免除一般封建负担,土地可以世代承袭。召片领和召勐在篡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而成为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之后,农民从此沦落为农奴。封建领主把土地交给农奴耕种,把农奴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固定在土地上,从而丧失了人身自由,处于对封建领主人身依附的地位,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制度”。同时,召片领还利用法典的形式明确规定:“农奴“只要头脚下地( 出生),就是召片领的奴隶;长在头上的亿万根头化都是召片领的财产”。作为召片领的“奴隶”和“财产”。召片领可以随意买卖农奴。西双版纳封建领主剥削农奴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劳役地租是“最简单、最原始的地租形式,是一种主要剥削方式,也是封建地租的主要形态”。领主占有的土地,主要征派傣勐劳役代耕。但在景洪。勐养、勐罕等少数较快的地区,劳役地租已逐渐向实物地租转化。征收标准按“纳”( 意为“田”)计算,租率由召片领规定。一般是30纳( 约四纳为一亩)收10挑( 每挑50市斤)稻谷。这是一种剥削形式。另一种剥削方式是家内劳役。召片领有许多家奴寨。这些家奴寨主要是由“滚很召”等级按劳役种类固定分工负担。如有的寨子专为领主养马,称为“养马寨”;有的寨子专为领主当厨役,或者某寨的妇女专为领主唱歌,某寨的妇女专为领主做绣花鞋,等等。其名目有一百多种。封建领主从衣食往行到生老死葬,都是靠这些家内劳役寨包干负责。另外,各个等级的农奴,还要经常承担各种名目的摊派、勒索。如“波朗”到各村寨“巡视”时,借故说骑马腰酸,就要向农奴榨取“腰酸钱”,腿痛了,就要“腿痛钱”,甚至以做了一个“恶梦”为借口,逼迫农奴出“压惊钱”。每逢节日和领主家中的婚丧嫁娶期间,领主可以随心所欲的向农奴摊派、勒索。这种种超经济剥削,远远超过了上述的定量剥削。

  为了维护封建领主的剥削,在西双版纳社会内部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分配封建地租的“火西”,每个火西又包括几个村社,而最基本的负担单位是“火很”( 即负担户,由几个个体家庭组成)。属于全区性的封建负担,一般由召片领议事庭决定数额,然后按上述负担系统层层分派下去。各勐议事庭和各勐火西的头人又分别会商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火西和村社中的各级头人,则是征派钱粮和各种劳役的具体执行者。

  其四,建立维护封建统治权为目的的封建领主法治。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的封建法治观念成熟得比较早,从叭具时代起,就制定了各种封建法规、法典来统治人民。除口头的以外,已经形成文字,并且世代传下来的有四部,即《勐与勐之间的军事协定》、《傣族刑事法典》、《民事纠纷调解法规》、《地方习俗法规》。

  《勐与勐间的军事协定》,是封建领主制内的各个“召勐”为了保护自己管辖的疆域,以防他勐掠夺产物,由“一百一十个勐的头人集合在一起。请帕雅麻达孙帮助他们定了三条规定:第一条要忠诚老实,说到做到;第二条要相亲相爱,互相信任;第三条要共同遵守友好条约……”

  还规定。“如果敌人侵犯甲勐,乙勐不出兵援助,则依条约罚乙勐三万三千两银子;如果敌人侵犯乙勐,甲勐不出兵援助,也应罚上属款数。……”

  条文中的“敌人”,不单是指境外的异族,还包括境内的其他军事集团和其他民族。这种所谓的“军事规定”,是古代部落割据时期的部落聪明的产物。进入封建领主制后,召片领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遏制各版纳土豪的兴起,控制勐与勐之间的力量均势,不让有些勐过于强大而鲸吞弱小的勐,并防止几个联合起来夺召片领的权,也需要有一个维持各勐疆界安宁的法规。因此,一直没有宣布废除,近代的历任召片领都仍然颁布施行。

  《傣族民刑法典》,是一部比较完整的维护封建领主制度及其道德标准的法典。有总纲、有细则,规定得很具体。如总纲中规定:“卡(奴隶)即使不种田,也要出负担。因为你要买水吃,你要立足于土地,而水和土地都是召片领的。……”

  “卡(奴隶)反对召勐,和尚反对佛爷,家奴反对主人,儿子反对父亲,都是忘恩负义,不懂道理,一定要惩罚。知道要发生这种事而不报告的人,也要罚款。……”</P><P>  在《民事纠纷调解法规》中,规定定得更具体。如《法规》中规定:“父母死后,财产继承权不明,子女为争财产打架的,可将财产分为三份,一份给死去的父母,一份归儿子;一分归宣慰……”

  “田野栽完秧后,应通知各寨把牛拴好。连续三次不理会通知,不拴牛的,田主可把吃秧的牛杀死。杀死的牛,送召勐一只腿,送本寨头人一只腿,给牛主一只腿,其余为田主和参加杀牛的人共同吃。……”

  《法规》中还规定:

  “没有什么事,到议事庭乱敲鼓的,罚款九十九元。”

  “没有什么事,夜间乱吹牛角号的,罚款十元五角”。

  “没有什么到村寨惹事生非的罚款十元……”

  “赶象的与赶马的相遇,赶马的要让路。如果赶马的不让路,罚款十元五角……”

  为了保证这些法规、法典的执行,还成立了相应的执法机构。最高执法权一般都掌握在最高领主召片领和各勐的召勐手里。因此,召片领的宣慰司署和各个勐都设有监狱。对“罪犯”的量刑也具有封建制和奴隶制的残酷性。除死刑(一般是砍头)以外,还有割耳、断指、割舌头、火烙、油烫等酷刑。

  从这些法规、法典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它一方面反映了封建社会的傣族等级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的傣族道德标准。是封建领主统治奴隶的工具。另一方面,又说明西双版纳的傣族封建领主制的法治观念成熟得比较早,统治者知道需要一个有封建法规、法典来帮助他统治百姓,而不能随心所欲地乱搞。

  其五,民族商人的产生,是封建领主制的一个近代特点。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的持续时间比较长,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由于自给自足的封建领主经济逐渐突破,对境外与国内汉族地区的经济交流更圆圈频繁,因而产生了一个特殊的阶层——民族商人。

  民族商人,傣语称“帕雅乃怀”或“混嘎”(有些地方又称“召嘎建”。因召嘎一般译为街长,为了便于区别,这里称商人为“混嘎”)。他们大多是从贵族中派生出来的,但又与掌握着封建统治权的傣族贵族不同。在傣族的近代社会发展史上,这个阶层对瓦解自给自足的封建领主经济,促进傣族社会的发展曾起到一定的进步作用,它是民族工商业产生的萌芽。

  自鸦片战争之后,帝国主义加强对我国云南边疆的经济侵略。其手段是:勾结和利用汉族商人、境外华侨商人作为做生意的桥梁和纽带,并收买傣族商人中的少数封建头人,以最全家的价格,替他们到边疆各地采购珍贵的特产。据记载,仅是1929年~1949年的二十年间,外国商人每年大约从西双版纳运走樟脑9万斤,紫梗7万斤,茶叶3千驮。这些商品,先从西双版纳运到缅甸的景栋,然后再从景栋仰光运往西欧市场。帝国主义的这种经济掠夺,经傣族的封建领主制社会,又蒙上了一层半殖民地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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